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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200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学校艺术教育的保障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明确学校艺术教育管理机构,配备艺术教育管理人员和教研人员,规划、管理、指导学校艺术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艺术教师,做好艺术教师的培训、管理工作,为艺术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设置艺术教室和艺术活动室,并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器材配备目录配备艺术课程教学和艺术活动器材。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在年度工作经费预算内保证艺术教育经费。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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