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2002年)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2002年) 第十九条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对侵占、破坏艺术教育场所、设施和其他财产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