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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200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成人学校的艺术教育工作参照本规程执行;中等、高等专业艺术学校(学院)的艺术教育工作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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