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2002年)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2002年) 第十七条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于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