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2011年) 第四章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201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