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 第三章 学校卫生工作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学校卫生工作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考核、评定,按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卫生保健津贴。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