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经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

区域性的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调查研究本地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状况;

开展中小学生常见疾病的预防与矫治;

开展中小学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