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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学位证书制发

第四条 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计、印制。 第五条 学位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六条 对于撤销的学位,学位授予单位应予以公告,宣布学位证书作废。 第七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位授予单位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应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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