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学位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学位获得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与本人身份证件信息一致),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照片(骑缝加盖学位授予单位钢印)。

攻读学位的学科、专业名称(名称符合国家学科专业目录及相关设置的规定)。

所授学位的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按国家法定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全称填写)。

学位授予单位名称,校(院、所)长签名。

证书编号。统一采取十六位阿拉伯数字的编号方法。十六位数字编号的前五位为学位授予单位代码;第六位为学位授予的级别,博士为2,硕士为3,学士为4;第七至第十位为授予学位的年份(如2016年授予的学位,填2016);后六位数为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编排的号码。

发证日期(填写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