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学位证书制发 第七条 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七条 第二章 学位证书制发 第七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位授予单位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应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