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托凭证存托协议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202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根据《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存托协议应列明存托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代表存托凭证持有人以自身名义持有基础证券,按照本协议约定,根据存托凭证持有人意愿行使基础证券相应权利;

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存托凭证登记机构办理存托凭证登记及相关业务;

委托境外托管机构担任托管人,托管存托凭证基础财产;

根据协议约定收取存托手续费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