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托凭证存托协议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202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根据《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存托协议应列明存托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协议约定,协助发行人完成存托凭证的发行上市;

安排存放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可以委托具有相应业务资质、能力,诚实信用的托管人管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并与其签署托管协议,督促其履行基础财产的托管职责,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因托管人过错受到损害的,存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立并维护存托凭证持有人名册;

办理存托凭证的签发与注销;

按照相关规定和协议约定,办理存托凭证与基础股票的跨境转换等;

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协议的约定,向存托凭证持有人发送通知等相关文件;

按照协议约定,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派发红利、股息等权益,根据存托凭证持有人意愿行使表决权等权利;

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存托凭证持有人权利义务的议案时,存托人应当参加股东大会并按存托凭证持有人意愿行使表决权;

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釆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存托凭证持有人行使权利提供便利;

在变更托管人或者调整、修改托管协议时,应当及时告知发行人,以便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存托人不得买卖其签发的存托凭证,不得兼任其履行存托职责的存托凭证的保荐人;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