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及时进行披露:
存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
存托的基础财产被质押、挪用、司法冻结或者发生其他权属变化;
对存托协议作出重大修改;
对托管协议作出重大修改;
对股东投票权差异、企业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作出重大调整;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存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
存托的基础财产被质押、挪用、司法冻结或者发生其他权属变化;
对存托协议作出重大修改;
对托管协议作出重大修改;
对股东投票权差异、企业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作出重大调整;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