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发生《证券法》第八十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持有或者通过持有境内外存托凭证而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发行的股份合计达到百分之五以上的投资者,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包括持有或者通过持有境内外存托凭证而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发行的股份合计达到百分之五。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的主要资产包括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境内实体运营企业的主要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