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存托凭证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和结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据《证券法》、《若干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制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