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三章 存托凭证的上市和交易 第十五条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存托凭证的上市和交易 第十五条 存托凭证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和结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据《证券法》、《若干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制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