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存托凭证或者其他方式持有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发行的股份5%以上的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存托凭证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存托凭证对应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已发行股份达到5%以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