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七章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七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职责,对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境内实体运营企业、存托人、托管人、保荐人、承销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他主体采取进行现场检查… 第四十六条 存托凭证的发行、交易等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的,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存托凭证的其他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减持其持有的存托凭证的,责令改正,给予警… 第四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接受他人赠送存托凭证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属于国家工作…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十一条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存托凭证或者其他方式持有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发行的股份5%以上的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存托凭证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第五十二条 收购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存托人、托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五十五条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托人、托管人、保荐人、承销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存托凭证持有人等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