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五十二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收购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收购人或者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利用对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