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办理离婚登记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当事人结婚证复印件;

当事人离婚协议书;

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