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七条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办理离婚登记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当事人结婚证复印件; 当事人离婚协议书; 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