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办理补发婚姻登记证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

《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或者其他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当事人委托办理时提交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受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