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办理撤销婚姻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婚姻登记机关关于撤销婚姻的决定;
《撤销婚姻申请书》;
当事人的结婚证原件;
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有关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关于撤销婚姻的决定;
《撤销婚姻申请书》;
当事人的结婚证原件;
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