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 第九章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 第九章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范规定的当事人无配偶声明或者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第六十七条 本规范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范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