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 第六十六条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范规定的当事人无配偶声明或者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第九章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