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 第八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六十五条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八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六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证件有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民政部门。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