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当事人持有:

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