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 第四章 结婚登记 第三十八条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结婚登记 第三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通知单》(附件4〔略〕)。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