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六章 治安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治安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记录一式两份,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并经娱乐场所负责人签字确认。 娱乐场所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记录中注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