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海区分局在收到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后5日内,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包括:

同意办理;

不同意办理及其理由;

需要选划倾倒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