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海区分局。初审意见包括:

是否允许倾倒;

建议倾倒的区域;

没有倾倒区域的,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