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条 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需要申请人补充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资料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资料清单。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