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海区分局的审查意见后5日内,根据海区分局的审查意见作出决定:

同意办理的,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

不同意办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需要选划倾倒区的,要求申请人按照倾倒区选划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