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993年) 第四章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99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劳动、人事部门,工会及妇联组织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3款第(1)、(2)、(3)项、第十条第7、9款、第十二条第2、6款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可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处…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其它条款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进的处罚。 第二十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女职工的保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