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993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993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3款第(1)、(2)、(3)项、第十条第7、9款、第十二条第2、6款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可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 引用法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三条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