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993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993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劳动、人事部门,工会及妇联组织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