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993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993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女职工的保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