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993年) 第五章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99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所称企业,系指全民、城镇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私人企业等。 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包括单位固定女职工、合同制女职工、临时女职工。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颁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