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99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哺乳期保健
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提倡4个月内纯母乳喂养。
对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工,应保证其授乳时间。
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
有哺乳婴儿5名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哺乳室。
不得安排哺乳女职工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所指出的作业。
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提倡4个月内纯母乳喂养。
对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工,应保证其授乳时间。
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
有哺乳婴儿5名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哺乳室。
不得安排哺乳女职工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所指出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