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99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更年期保健
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使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得到社会广泛的关怀。
经县(区)以上(含县、区)的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者,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
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应每1至2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
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使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得到社会广泛的关怀。
经县(区)以上(含县、区)的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者,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
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应每1至2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