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993年) 第三章 保健措施 第十一条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993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保健措施 第十一条 产后保健 进行产后访视及母乳喂养指导。 产后42天对母子进行健康检查。 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至2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量。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