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财政部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天保资金中的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和政…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按照有利于统筹安排的原则,在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之间进行适当调整。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 第六条 天保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 第七条 天保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八条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天保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决算制度。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30日以前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上年度天保资金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上年度天保工程进展情况,天保资金使用和管…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