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按照有利于统筹安排的原则,在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之间进行适当调整。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调整方案,抄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