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财政部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天保资金中的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和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等指标提前通知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财政部门。省、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将提前通知的指标,层层落实到实施单位,并全额编入下一年度预算。
国家林业局直属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天保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和要求分别编入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