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30日以前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上年度天保资金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上年度天保工程进展情况,天保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地方财政投入和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改革情况。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天保资金总结报告由国家林业局于每年4月30日以前报送财政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天保资金总结报告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于每年4月30日以前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