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大病保险统计制度 大病保险统计制度(2015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一、 总说明 (一) 统计内容 (二) 报送单位 (三) 报送方式 (四) 报送频度 二、 填报口径 1. 大病保险:指为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城乡居民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本制度适用于保险公司依照《国务… 2. 大病保险项目:各地大病保险如实行统一招标、统一保费标准、统一与保险公司(可为一家或数家保险公司)签署协议,则视为一个大病保险项目。 3. 项目名称:按与政府相关部门签署的大病保险协议中的项目名称填报。 4、 是否新增:指所填报大病保险项目是否是报告期中新增加的项目,如是则填“是”,否则填“否”。 5. 大病保险分类:包括城镇居民、新农合、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和其他。请在统计报表下拉框中选择其一填列,选择“其他”时,应在备注中说明。 6. 统筹层级:包括省级、地市级、区县级统筹。请在统计报表下拉框中选择填列。 7. 开办范围:各项目按“表3行政区划代码表”查询填列,今后如遇行政区划调整,以民政部官方网站最新发布的区划代码为准。项目为省级统筹的,填写开办省份对应的区划代码;项… 8. 人均筹资标准:指保险公司签订的大病保险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人均筹资水平。 9. 起付线:指保险公司签订的大病保险合作协议中约定的起付标准,即大病保险资金支付参保人所发生合规医疗费用计算起点。 10. 封顶线:指保险公司签订的大病保险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大病保险资金支付参保人所发生合规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 11. 报销比例:指保险公司签订的大病保险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大病保险资金对参保人所发生合规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的比例。 12. 协议参保人数:指保险公司签订的大病保险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参保人数。 13. 赔付人次:指统计期内保险公司累计发生的大病保险已决赔付人次。 14. 赔付人数:指统计期内保险公司累计发生的大病保险已决赔付人数。 15. 共同开办:指一个统筹区域内由多家保险公司开办大病保险业务。对于共同开办业务,各保险公司一般是按照行政区划开办大病保险业务,应分别填报各自的业务信息。 16. 共保: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使用同一保险合同,对同一保险标的共同承保,并共同签发保单。对于共保业务,由主承保人报送表1及表2。 17. 业务及管理费包括大病保险业务专属费用和分摊的共同费用,费用认定及分摊标准遵照大病保险相关监管规定执行。如大病保险资金未上划总公司统一运用,则分摊的投资收益指标填… 18. 政策性亏损补贴:指由于基本医保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给保险公司带来亏损时,基本医保基金向保险公司分摊的补贴。 19. 超额结余返还:指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结余,向基本医保基金返还的资金。 其他未做特别说明的统计指标填报口径参照现行保险统计制度执行。 附表: 1. 相关版本 大病保险统计制度(2015) 大病保险统计制度(试行)(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