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统计制度(试行)(2013年)

发布机关 保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一、 总说明

(一) 统计内容 (二) 报送单位 (三) 报送方式 (四) 报送频度

二、 填报口径

1. 大病保险:指为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城乡居民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本制度适用于保险公司依照《关于… 2. 项目数:指保险公司开办大病保险业务的项目数量,包括以县(县级市、地级市的市辖区以及直辖市的市辖区)、地级市(州、盟、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统… 3. 开办地市数:指保险公司开办大病保险业务覆盖的地级行政区划数量,包括地级市(州、盟、地区)等。本指标应不大于辖区地级行政区划数。如一个地级行政区由多家保险公司共同… 4. 开办县区数:指保险公司开办大病保险业务覆盖的县级行政区划数量,包括县、县级市、地级市的市辖区以及直辖市的市辖区等。本指标应不大于辖区县级行政区划数。如一个县级行… 5. 赔付人次:指统计期内保险公司累计发生的大病保险已决赔付人次。 6. 赔付人数:指统计期内保险公司累计发生的大病保险已决赔付人数。 7. 共同开办:指一个统筹区域内由多家保险公司开办大病保险业务,各保险公司一般是按照行政区划开办大病保险业务。 8. 共保: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使用同一保险合同,对同一保险标的共同承保,并共同签发保单。对于共保业务,由主承保人报送表1及表2,保监局报送表3。 9. 业务及管理费包括大病保险业务专属费用和分摊的共同费用,在大病保险费用分摊实施细则出台前,业务及管理费、分摊的投资收益两个指标遵照《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保监发… 其他未做特别说明的统计指标填报口径参照现行保险统计制度执行。 附表:1. 保险公司大病保险统计简表 2. 大病保险业务利润表 3. 保监局大病保险开办情况统计表 4. 保险公司简称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