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2015年)

发布机关 国家林业局
效力 已失效
(2011年7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8号根据2015年11月24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8号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熊猫保护,规范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保障大熊猫圈养种群健康发展,提高公众保护野生动物意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借展是指以文化交流、科普宣传或者公众教育等为目的,借出或者借入大熊猫进行展览的行为。 第三条 借展大熊猫应当遵循科学、适度的原则,不得危及大熊猫圈养种群的发展,不得以单纯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 借展大熊猫的借入方应当具备与驯养繁殖大熊猫相适应的资金、设施和人员等条件,取得具有大熊猫物种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五条 用于借展的大熊猫应当是人工繁殖的健康个体,年龄在2岁以上25岁以下。 第六条 借展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对大熊猫生活条件、医疗条件、应急保障条件及应急预案、借展期限、费用、借展结束后大熊猫送返以及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 第七条 申请借展大熊猫,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第八条 申请借展大熊猫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第九条 借展期间,借入方应当提供满足大熊猫生活、生理健康的饲养和医疗条件。 第十条 借展期间,借出方应当对借入方的借展大熊猫的饲养管理和疫病防治等进行指导,并应当每年对借展大熊猫进行一次以上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 国家林业局和借展双方所在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大熊猫借展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借展双方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第十二条 借展期间,借展大熊猫发生受伤、患病等突发事件的,借入方应当通知借出方,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借展大熊猫发生致残… 第十三条 在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给予处罚;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轻… 第十四条 借出方或者借入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林业局1年内不予批准开展大熊猫借展活动: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大熊猫借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