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201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在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给予处罚;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国家林业局可以责令终止借展活动,限期将大熊猫送返借出方。
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