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310条

第121.310条 附加应急设备

应急撤离设施。当飞机停放于地面且起落架放下时,应急出口(机翼上方的应急出口除外)距地面高度超过183厘米(6英尺)的每一载客陆上飞机,应当有经批准的可以帮助机上人员撤到地面的设施。用于地板高度应急出口的这种辅助设施应当符合《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第25.810条的相应适航要求。能自动放出的辅助设施在滑行、起飞和着陆期间应当处于待命状态。但是,如果局方认为这个出口的设计使得满足这些要求不切实际,则局方可以批准偏离关于自动放出的要求,但该辅助设施在放出时应能自动展开,并按照本规则第121.161条(a)款的规定对所要求的应急出口进行应急撤离演示。

机内应急出口标记。每架载客飞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每个旅客应急出口,其通达方式及开启方法,应当有明显易懂的标记。每个旅客应急出口本身及其位置应当能从等同于客舱宽度的距离上认清。每个旅客应急出口的所在位置应当用机上人员能看到的沿客舱主通道的标志指明,下述部位应当有位置指示标志:

每个翼上旅客应急出口附近的通道上方,如通道高度较低,可以放在顶棚合适位置上;

(ii)在紧靠每一地板高度的旅客应急出口处,如果一个位置指示标志可以清楚标明两个应急出口的位置,则一个位置指示标志可以用于两个应急出口位置的指示;

(iii)在客舱每个挡住前后视线的隔框或者隔板上,用以指示被其挡住的应急出口,若这样做不可能时,可以将标志置于其他适当的位置。

每个旅客应急出口标记和每个位置标示应当符合《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第25.811条的相应适航要求。在这些飞机上,如果任一标志的发光度(亮度)降低到250微朗伯之下,则不可以继续使用。

机内应急出口标志的照明。每架载客飞机应当具有独立于主照明系统的应急照明系统。但是,如果应急照明系统的供电电源独立于主照明系统的供电电源,则客舱一般照明的光源可以为应急照明系统和主照明系统二者所共用。应急照明系统应当:

照亮每一旅客出口标志和位置标志;

在客舱内提供足够的一般照明;

具有贴近地板的应急逃生通道标志,该标志符合《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第25.812条相应适航要求或者经局方批准的其他等效要求。

应急灯的工作。除按照《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第25.812条的相应适航要求设置的仅限于一个辅助装置使用、独立于飞机主应急照明系统、在该辅助装置放下时能自动接通的那些灯外,本条(c)款、(h)款所要求的每个灯均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每个灯应当:

能从飞行机组工作位置和客舱中客舱乘务员正常座位易于接近处的两个地方进行人工控制;

(ii)有防止人工控制装置误操作的装置;

(iii)当在任一机组成员工作位置上使其处于接通或者待命状态时,一旦飞机正常的供电电源中断时,它将保持燃亮或者开始燃亮。

在滑行、起飞和着陆期间,每个灯均应当处于待命或者接通状态。在证明与本款相符时,无需考虑机身的横向垂直分隔;

每个灯应当在应急着陆后的临界环境条件下,提供所要求照度水平的照明至少达10分钟;

每个灯应当有驾驶舱内的控制装置,该装置具有“接通”、“断开”和“待命”三个位置。

应急出口操纵手柄。每个旅客应急出口操纵手柄的位置和出口的开启说明应当符合《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第25.811条的相应适航要求,除非局方引用了满足本款的其他要求。当任一操作手柄或者操作手柄外罩的发光度(亮度)降至100微朗伯之下时,该手柄或者手柄外罩不得继续使用。

应急出口的通道。每架载客飞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设置至应急出口的通道:

各旅客区域之间的或者通向Ⅰ型或者Ⅱ型应急出口的每条旅客通道应当无障碍物,其宽度不少于508毫米(20英寸);

靠近每个Ⅰ型或者Ⅱ型应急出口处,应当有足够的空间以使机组成员能够帮助旅客撤离飞机,同时又满足本款第(1)项所要求的通道无障碍宽度;

应当有从主通道至每一III型和IV型应急出口的通道。从主通道至这些出口的通道应当不受座椅、卧铺或者其他可能减小该出口效用的障碍物的阻碍。另外,该通道应当符合《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第25.813条的相应适航要求,除非局方引用了满足本款的其他要求;

如果从客舱中任一座位到达任何要求的应急出口需要经过客舱间的通道,则该通道应当无障碍,但是可以使用不影响自由通行的布帘;

不得在客舱间的任何分隔板上设置门;

如果从任一旅客座位到达要求的应急出口需要经过把客舱和其他区域隔开的门,则此门应当有装置将其闩在开启位置,并且在每次起飞和着陆期间,这个门应当闩在开启位置。此闩锁装置应当能够承受当该门相对于周围结构受到一个《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第25.561条所述的极限惯性力时对其施加的载荷。

机外出口标记。每个旅客应急出口和从外面开启这个出口的装置应当在飞机外部予以标记,机身侧面应当有框出每一旅客应急出口的5厘米(2英寸)宽的色带。每一外部标记(包括这种色带)的颜色应当与周围机身表面有明显的对比而易于区别。这些标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如果较深颜色的反射率等于或者小于15%,则较浅颜色的反射率应当至少为45%。反射率是物体反射的光通量与其接收的光通量之比;

如果较深颜色的反射率大于15%,则其反射率与较浅颜色反射率之差应当至少有30%;

不在机身侧面的出口应当有外部开启装置,并用红色醒目地标出适用的操作说明,或者,如果背景的颜色使得红色不醒目,应当用鲜明的铬黄色作标记,并且当这种出口的开启装置仅位于机身一侧时,应当在另一侧上作同样效果的标记。

外部应急照明和撤离路线。

每架载客飞机应当装备符合《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第25.812条相应适航要求的外部照明设备;

每架载客飞机应当装备有符合《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第25.810条相应适航要求的防滑撤离路线。

地板高度的出口。机身侧面高等于或者大于1118毫米(44英寸)、宽等于或者大于508毫米(20英寸)但不到1168毫米(46英寸)的每个地板高度的舱门或者出口(不包括那些不能由客舱进入的通向货舱或者行李舱的舱门或者出口)、每个机身下部出口和每个尾锥出口,应当符合本条关于地板高度应急出口的要求。但是,如果环境条件使得完全满足这些要求不切实际,并且偏离这些要求能够达到可以接受的安全水平,局方可以批准偏离本款的要求。

额外的应急出口。客舱内超过应急出口最少数量要求外的经批准应急出口,应当符合本条除(f)款第(1)、(2)、(3)项以外的所有款项的要求,并且应当易于接近。

在每架载客涡轮喷气动力飞机上,每个机身下部出口和尾锥出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设计和结构应使其在飞行中不能被打开;

在靠近出口开启装置明显位置上设置从762毫米(30英寸)的距离上即可以辨读的标牌,说明此出口的设计和结构使其在飞行中不能被打开。

手电筒。载客飞机应当装备有从每个客舱乘务员座位处易于接近的手电筒及其储放装置。

对于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并且机身每侧配备了多个旅客应急出口的飞机,机身同侧位于同层客舱的任何旅客应急出口与相邻旅客应急出口之间的距离应当不超过18.3米(60英尺),该距离的测量应当平行于飞机的纵轴线测量两个应急出口相距最近的出口边缘之间的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