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311条

第121.311条 座椅、安全带和肩带装置

载客飞机应当装备下列装置:

可以供机上每一个2周岁以上人员使用的经批准的座椅或者卧铺;

可以供机上每一个2周岁以上人员单独使用的经批准的安全带,但在航路飞行期间,占用一个卧铺的两个人和占用一个多座座椅或者长座椅的两个人可以共用一条经批准的安全带。

在飞机于地面移动、起飞和着陆期间,按照本规则运行的飞机上每一个人均应当在经批准的座椅或者卧铺上就座,并用单独的安全带适当扣紧。座椅上为该乘员配备的安全带不得被2周岁以上的人共用。但是:

对于不满2周岁的儿童可以由占有经批准座椅或者卧铺的成年人抱着;

可以乘坐于经局方批准的儿童限制装置内,该装置可以是合格证持有人配备的,也可以是儿童父母、监护人携带的,或者该儿童父母、监护人指定在飞行中照料其安全的护理人员携带的,但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确保:

儿童限制装置能够被恰当地固定在经批准的前向座椅或者卧铺上;

(ii)儿童能够被恰当地系紧在该限制装置内,并且其体重不超过该装置所规定的重量限制;

(iii)在飞机起飞、着陆和地面移动期间,不得使用助力式儿童限制装置、马甲式儿童限制装置、背带式儿童限制装置和抱膝式儿童限制装置。

如果儿童的父母、监护人或者指定的护理人员请求让该儿童乘坐他们提供的儿童限制装置,当该儿童持有经批准座位或者卧铺的机票,或者这种座位或者卧铺能够由合格证持有人提供给该儿童使用,并且本条(b)款第(2)项中的要求能够满足,则该合格证持有人不得拒绝该儿童乘坐飞机。本条并不阻止合格证持有人提供儿童限制装置,也不阻止合格证持有人遵循安全操作常规,为儿童限制装置确定最适合的旅客座椅位置。

每一面向侧方的座椅应当符合《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第25.785条的相应适航要求。

除本条(e)款第(1)项和第(2)项规定外,只有每一旅客座椅的椅背处于竖立位置,合格证持有人方可以使飞机起飞或者着陆。每个旅客应当遵守机组成员依照本款发出的指令。

本款不适用于为符合本规则第121.310条(f)款第(3)项的要求而让其处于非竖立位置的座椅靠背;

本款不适用于根据合格证持有人的手册中规定的程序,在座位上载有货物或者坐有由于健康方面的原因不能直坐的人的座椅,但其椅背不得妨碍机上乘员走向通道或者任一应急出口。

每架飞机应当在驾驶舱每一工作位置上配备有符合《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第25.785条的相应适航要求的组合式安全带和肩带,方可以实施运行。

每个客舱乘务员应当在客舱具有一个符合《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第25.785条的相应适航要求的座椅(含安全带和肩带)供起飞和着陆时使用。这些要求不适用于非本规则第121.391条要求的客舱乘务员乘坐的旅客座椅。

要求装备组合式安全带和肩带装置的座椅上的每个乘员,在起飞和着陆过程中都应当用这种组合式安全带和肩带装置将乘员恰当扣紧,但在履行其正常职责需要时,可以松开肩带。

在每个无人乘坐的座椅上,若装有安全带或者肩带装置,则应当将其固定好,使其不妨碍机组成员执行任务或者紧急情况下人员的迅速撤离。

实施载客运行运输类飞机的旅客和客舱机组成员的座椅要求:

合格证持有人引进的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2019年1月1日以后新制造的飞机,其所安装的旅客和客舱机组成员的座椅必须满足1990年7月18日颁布实施的《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第25.562条或者其后续修订的适用要求,否则不得投入运行。

自2019年1月1日起,合格证持有人引进的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非中国登记注册的使用过的飞机,其所安装的旅客和客舱机组成员的座椅必须满足1990年7月18日颁布实施的《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第25.562条或者其后续修订的适用要求,否则不得投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