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4年) 第121.309条

第121.309条 应急设备

只有装备本条和本规则第121.310条所列的应急设备的飞机,方可以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

本条和本规则第121.310条和第121.339条所列的每项应急设备和漂浮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依照运行规范中规定的检验周期予以定期检验,以确保其处于持续可用和立即工作的状态,执行其预定的应急用途;

易于机组成员取用,位于客舱的设备应当易于旅客取用;

具有清楚的标识和标记,指明其使用方法,旅客取用的设备文字说明应当至少有中文;

当装在某一舱室或者某一容器中时,在该舱室或者容器上易于观察的地方至少用中文标明其所装物品以及上次检验的日期。

在驾驶舱、客舱、货舱、厨房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装备经批准型号的手提灭火器:

灭火剂的型号和装量应当适用于该舱室可能发生的失火类型,并且对于客舱,应当设计成使有毒气体聚积的危险性减到最小。对于2018年12月31日(含)或者其后首次颁发单机适航证的飞机上配备的手提灭火器,所用各类灭火剂都应当符合与臭氧层保护相关的环保要求,包括使用等效环保灭火剂替代对本款第(7)项要求的Halon1211(溴氯二氟甲烷)灭火剂;

货舱。对于飞行中机组成员能够进入的E级货舱,应当配备至少一个手提灭火器,并放置于方便取用的地方;

厨房隔舱。对于位于客舱、货舱或者驾驶舱之外隔舱内的厨房,应当在每个厨房内至少装备一个便于取用的手提灭火器;

驾驶舱。驾驶舱内应当至少装备一个便于飞行机组使用的手提灭火器;

客舱。在客舱使用的手提灭火器应当放置于方便的位置上。在要求配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手提灭火器时,这些设备应当均匀地分布于每个客舱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手提灭火器:

对于旅客座位数7至30的飞机,至少配备一个;

(ii)对于旅客座位数31至60的飞机,至少配备两个;

(iii)对于旅客座位数60以上的飞机,至少配备下列数量的手提灭火器:

旅客座位数 手提灭火器的最小数量

61至200座 3个

201至300座 4个

301至400座 5个

401至500座 6个

501至600座 7个

601座或者以上 8个

尽管本条(c)款第(5)项要求手提灭火器均匀分布,如果在客舱中有厨房,应当至少有一个手提灭火器位于方便之处并易于在厨房中取用;

载客飞机所要求配备的手提灭火器中至少2个应当装Halon1211(溴氯二氟甲烷)或者等效的灭火剂。客舱中应当至少有一个这样的灭火器。

载运旅客的飞机上应当配备本规则第121.743条要求的应急医疗设备。

应急斧。每架飞机应当配备至少一把应急斧。

扩音器。每架载客飞机应当配有电池供电的便携式扩音器,放在负责指挥应急撤离的机组成员方便取用的地方,其配备数量和位置符合下列规定:

在旅客座位数61至99(含)的飞机上配备一个,安放在客舱后部从客舱乘务员座位易于取用处。但是,如果局方认为安放在其他位置可能对应急情况下人员的撤离更为适合,可以批准偏离本款的要求;

在旅客座位数大于99的飞机客舱内配备两个扩音器,一个安放在前部,另一个安放在后部,并且易于从客舱乘务员座位处取用。